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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原创】袭警罪实施一个月后的思考与建议
来源:作者:admin1234时间:2021-06-11
2021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份通报《袭警罪入刑一月,检察机关批捕405人,以法治力量捍卫人民警察执法权威》,通报中披露了袭警罪入刑以来的实施现状及效果,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袭警罪入刑的重要意义
早在2003年两会期间,3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曾提交过议案,呼吁增设袭警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予以定罪处罚;直至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颁布施行,正式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配置了独立的法定刑。
近年来,袭警案件频频发生,如曲玉权案,激起了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暴力袭警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其不仅是对人民警察人身权利的侵犯,同时还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对国家威严的蔑视,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影响更深;另一方面,人民警察作为社会秩序的捍卫者、人民安危的守护者,为国家的和谐安定、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人民警察长期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具有较高的职业风险和人身危险,其执法时的人身安全理应得到法律更充分的保障。因此,对于暴力抗法、袭击警察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我国增设袭警罪独立罪名,将其与普通的暴力犯罪和一般的妨害公务罪予以区别,是很有必要的,具有积极的、重大的意义。
袭警罪入刑以来的实施效果分析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通报内容,袭警罪自今年3月施行以来,仅一个月内,全国就有405人因涉嫌袭警罪被依法批捕,其中已起诉101人。通报还称:袭警犯罪行为多系临时起意实施,多与醉酒密切相关;轻微暴力袭警案件占比较大。从通报内容来看,袭警罪入刑后仅一个月就已彰显效果,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成效卓著,暴力抗法、袭击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的保障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的执法威严。
但是,笔者也不禁提出疑问:袭警罪入刑后短时间内就案件频发,且多数案件情节轻微,这其中是否存在过度执法、矫枉过正的情况?不得不引人深思。
从袭警罪入刑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多数案件的行为手段、暴力程度等情节轻微,也未对警察造成较大损害后果;且多数犯罪嫌疑人系临时起意、或系醉酒等原因控制力减弱而实施对抗行为,主观恶性也并不大。类似的这些轻微暴力袭警案件是否必须要追究刑责,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办理袭警犯罪案件应当遵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类似这些轻微袭警行为,并不是没有可替代刑罚的其他惩治方法,某些案件根据具体情节适用行政处罚可能更为适宜,同样能够达到预防与惩戒袭警不法行为的效果。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一墙之隔,也是天堑鸿沟。因此,认定袭警罪当慎之又慎,在实践中要把握好度,不能简单粗暴的搞一刀切,认为只要有肢体接触等就一概追究刑责,要将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轻微的肢体接触和暴力袭击严格区别开来,对抗行为的手段性质、暴力程度、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情节均需充分考量,若动辄将群众违法行为定为犯罪不可取。
另一方面,袭警罪的适用应当与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相适应。
据人民资讯等媒体报道,今年5月13日,浙江杭州一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对路过劝阻的一名九十岁的年迈老人喷辣椒水,引起了网民热议。据官方通报,涉事民警被停职调查,最终因违规执法记大过处分。笔者认为,此次事件充分反映了当前我国警察队伍在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方面确实有待加强。试想,该民警执法违规,行为不当,也至多是停职受处分,但换位思考,若是该老人对民警采取喷辣椒水类似程度的过激行为,那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了。人民警察除了打击犯罪、侦办刑事案件之外,同时还兼有治安管理等行政职能,在维护社会和谐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人民警察在日常行政执法时,面对的是普通老百姓,是人民群众,而不全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因此在执法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运用文明执法手段,而不宜一味“上纲上线”采取打击犯罪的强硬措施。且人民警察在处置社会治安纠纷、民间纠纷时,本身应当是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角色,而若因执法简单粗暴反而去激化矛盾,导致矛盾升级甚至演变为暴力对抗,那就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因此,改进提升人民警察的执法规范化水平,很多暴力抗法的袭警行为或许是可以避免的。
有关建议
总的来讲,增设袭警罪对保障人民警察人身权利、强化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袭警罪入刑实践仍需不断探索和完善,且人民警察队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也不可偏废。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出台指导意见,颁布指导性案例,明确袭警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认定等法律适用规定,将轻微对抗执法的治安违法行为与暴力袭警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且进一步细化暴力行为的手段、程度及危害后果等定罪量刑情节的认定和适用规则,以规范、统一执法标准;
其二,注重人民警察队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能力与素质,进一步提高文明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当而造成袭警犯罪的发生,也避免袭警罪成为恣意滥用执法权的挡箭牌;
其三,加强袭警罪的普法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袭警罪,理解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营造全民“尊重法律、敬重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由此促进警民和谐关系,从根源上减少袭警犯罪行为的发生。
作者: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 曹帅
来源:四川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