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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弘刑案】乔某犯重大交通事故罪,坤弘律师为其辩护减刑

来源:作者:时间:2018-12-14

【案情简介】

    被告人乔某,男,1977年4月出生于成都市某区,汉族,大学文化,成都某电器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本田”轿车,沿新乐大件路由郫都区往彭山方向行驶。当行至郫都区邓双连接线“好地方”鱼庄门前路段时,由于被告人乔某驾车精力不集中,临危措施不当,将同向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周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郭某、周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杨某、黄某受伤及川A“本田”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郫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乔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郭某、周某、杨某、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律师观点】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安排本所刑案律师唐律师处理该案件,唐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采取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辩护理由如下:

    1、乔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到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被告人乔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足见其主观恶性不深,教育改造相对容易。

    2、被告人乔某积极赔偿、抚慰已死亡的被害人家属,积极救治受伤的被害人。

    3、案发后,被告人乔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郭某、周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二被害人亲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40824元,赔偿了被害人杨某、黄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对乔某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乔某主动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判处被告人乔某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本着以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让其尽快回归社会。

    综上,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全部采纳。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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