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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弘刑案】盗窃变窝赃,仅获刑十月

来源:作者:时间:2018-12-11

【案情简介】

    冉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公诉机关指控冉某于2017年6月22日,伙同王某盗窃大众轿车一辆,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观点】

    冉某被依法拘留后,冉某的家属委托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雷律师了解案情后,仔细分析案情,认真研究,发现最后单独实施盗窃行为的王某所盗窃的车辆虽同为大众车,但并非是冉某预谋盗窃的红色大众车,原由如下:


    一、首先,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冉某在渝北区某小区某洗车行,将被害人汪某的大众雅阁车钥匙盗走,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冉某均供述,是被告人王某自己将汪的车钥匙盗走后,在去某夜总会的路上,告诉被告人冉某的,被告人冉某没有参与盗窃车钥匙。卷宗p8、p14王某的供述,卷宗p40、p44冉某的供述均能证实这一事实。


    二、冉某没有参与盗窃涉案的银灰色大众车,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陪冉某洗车时,王某看中了停在洗车房旁边的红色大众车,在冉某也对该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后,遂产生了盗窃红色大众车的犯意,并独自在洗车行的墙上盗得一把大众车钥匙。在去某夜总会的路上,王某告诉了冉某盗得钥匙的情况及想要盗窃红色大众车的意图,冉没有反对。当天半夜12点左右,被告人冉某载王前往洗车房看车,即所谓的“踩点”,王下车前往车库看车,冉某开车在闽江大道边等候,当他看到一辆红色大众车出来时,还以为王盗窃成功,并从后面跟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人冉某始终认为是按预谋盗窃红色大众车。而事实上,王某盗得的车钥匙并非是与冉某预谋盗窃的红色大众车的钥匙,而是另一台银灰色大众轿车的钥匙,王某盗窃红色大众车的意图无法实现,于是转而产生了盗窃该银灰色大众轿车的犯意,并再次回到现场单独实施了盗窃行为。该犯意王某从未向冉某表示过,冉某对银灰色大众轿车并没有与王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王某盗窃银灰色大众车的行为与冉某无关。事后冉某虽帮助联系将置于王控制之下的银灰色大众轿车改色,但是没有联系到具有改色能力的修配厂,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证实王某发现无法盗得红色大众车后,转而盗窃涉案的银灰色大众轿车,被告人冉某对此犯罪行为没有参与。因被告人冉某与王某不具备共同盗窃该车的故意,也未参与盗窃行为,故冉某对该车不构成共同盗窃犯罪,不应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


    在此,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在王某盗窃银灰色大众轿车的犯罪行为即遂后,冉某虽有帮助联系将车改色的行为,但由于被告人冉某事先并未与王某预谋在其盗得银灰色大众轿车后,帮助王将车改色,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充其量认定为窝藏赃物罪的犯罪预备形态。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冉某没有参与盗窃本案银灰色大众车,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请法庭查明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审判结果】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冉某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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