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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来源:原创:坤弘律师事务所作者:陈彦霖时间:2018-05-18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依据,主要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立法的背景:社会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立法者以此加重用人单位责任,督促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就是说,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工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劳动者不能要求非法用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参考(2016)京0115民初11734 )

(注: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期限届满的),无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缺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用工单位”的范畴。)

是否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一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答案是否定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限是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一直怠于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顶多只能主张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起至满一年止这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那是否用人单位只要愿意多负担十一个月的工资就能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届满一年,则在法律层面“拟制”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无固定期限”。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并不能因此主张双倍工资,因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从单位的角度来看,是否在用工之日起一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要支付双倍工资?

之前,笔者提到过第八十二条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所以,若用人单位没有逃避义务而是因为其他合理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自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通过要求劳动者签订确认书的方式,防范风险)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内或者哺乳期内的,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的、及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发送说明特殊情况的文字信息或录音,或者书面说明签字后(拍照)通过互联网、邮寄、传真等方式发送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人员也可将因客观原因未能签约的情况录入工作日程。以此留证维护公司利益)


(责任编辑:陈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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