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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解释适用

来源:作者:时间:2018-03-07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9日,王某(女)及某服饰公司以吸收投资为名向杨某借款100000元,2016年9月13日,王某和杨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对本息进行结算,确认王某欠杨某本息合计15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分期还款。2017年4月15日,王某再次向杨某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7年7月1日还款。还款期届满后,王某未按时归还两笔借款,杨某诉至法院。

另查明:王某和高某原系夫妻关系,两笔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庭审中,高某表示,两笔借款均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经其签字或追认,其拒绝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所涉两笔债务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两笔债务均未经高某签字确认或事后追认,原告杨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高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近年来,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案例频频发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从根本上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有效地平衡了对债权人和举债人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仅有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外,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责任编辑:邱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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