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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未退役,退伍费能否分割?
来源:作者:时间:2018-02-01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14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被告系现役军人,转业费等财产无法确定没有分割。现被告已复原转业,现发放有转业费197415元;退役医疗保险15338.90元;住房补贴155943.59元、住房公积金61373.20元。2016年10月17日,法院应原告要求将被告任某某所有的自主择业费51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刘某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转业费、住房资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险金计49605元[婚姻关系存续时间14年×转业费等总额368499元/(70岁—入伍时年龄18岁)/2]。
法院判决: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夫妻共同财产款人民币4518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本案中,依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退役后发放的转业费197415元、住房补贴155943.59元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安生额以确定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退役医疗保险属被告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配;住房公积金双方已经法院调解处理,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述,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为45189元[(197415元+155943.59元)/(70岁—18岁)×13.3年(13年零4个月折算)/2]。
【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退役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分割。
其次,第十四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原则不是平均分割,需根据婚姻观需存续时间来分配。
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当事人提起分割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时间不是从军人退役后开始,而是从当事人知道对方退役后开始计算。
(责任编辑:刘兴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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