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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柯基小狗被摔死后的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作者:坤弘律师事务所时间:2018-02-01

近日,“女子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受到广泛关注,事件仍在持续发酵。据该狗主人吴某所说,小狗被小区门卫收留,后辗转到何某处,小狗主人吴某得知后,便找何某进行交涉,前后协商了半个月,但何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狗。11日,吴某再次到何某住处寻狗被拒,后吴某在何某所住楼下发现小狗,经抢救无效死亡,动物医生推断该狗为高处坠下伤亡,该事件在网上引起激烈讨论。事件除了涉及网友们在道德层面的声讨,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律师根据相关报道的情况,对该事件可能会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个简要分析。

第一,被摔死的小狗系吴某私人所有的宠物狗,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所称之的“财物”,故何某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必须确定是否存在以下事实:

首先,何某是否有主观故意何某在事发后称,该狗不是自己故意摔死的而是自己想用绳子把狗从楼上放下去不小心摔死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对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要求必须“故意”,就此案件来说,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足以造成小狗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如果是不小心摔死的,何某就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罪名则不能成立。其,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毁灭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损坏公私财物超过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柯基犬市场均价几千至几万不等,如果涉案柯基犬价值超过五千,就有可能立案追究刑责

第二,何某捡到该狗后,在吴某明确告知该狗为自己的狗要求归还时拒绝归还,已涉嫌非法侵占,如数额较大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侵占罪,数额小也可能被处以治安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根据各地侵占罪立案标准,四川地区为一万元以上,如果该柯基犬的价值达到一万元以上,则何某可能被追究刑责。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为亲告罪,需受害人告诉才处理。即如果吴某不到法院起诉何某的话,相关机关不会追究何某涉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侵占罪还有一个难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吴某作为自诉人,需要自行举证,提供对方构成侵占罪的主客观各方面证据(公诉案件系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故自诉案件的举证难度往往较大。

第三,即便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何某对小狗被摔死的结果存在过错的话,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因小狗死亡给吴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事件在网上引起激愤,律师认为大家在谴责何某的同时,也应当理性对待该案件,不应做出过激的行为良好的网络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相信法律的公正,合法维权是我们现在最需要做的。(图片来源网络/文: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曹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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