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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未经对方同意是否合法有效?

来源:作者:时间:2017-12-08

(图片来自网络)



【基本案情】

张某与被告华某为夫妻关系。被告袁某为被告华某的朋友。2010年12月,原告与被告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系争房产,权利登记为华某。2015年初袁某声称做生意缺钱,找华某签订假的买卖合同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其后两被告就系争房产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袁某位支付过购房款项,并将取得的新房屋产证留存于华某处。

2016年8月袁某声称遗失房产证,重新补办了产证,将系争房产挂牌出售。同月21日,袁某与案外人桂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两人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于袁某与此房源业主小陶还有事情未了,待空出此房,再支付尾款13.5万元。

【法院判决】

1、被告华某与被告袁某于2016年8月21日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华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关费用由被告华某和被告袁某各半承担。

【律师说法】

法院采信了原告与被告华某的说法,虽然形式上被告为系争房产的唯一权利登记人,但该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袁某作为被告多年朋友,对此事实应当明知。被告华某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共有房产出卖于被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由于第三人桂某称在不知情情况下与被告袁某就系争房产签订了有关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购房款,但其未实际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故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责任编辑:刘兴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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