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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本单位病逝职工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吗?
来源:作者:时间:2017-12-04
案情介绍
张某是成都某公司在职职工,2015年年底因肝癌病逝。此后,李某(张某之妻)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但公司均以从未发过此种费用为由拒绝。2016年4月,李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2680元。
公司当庭辩称:公司已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已向张某遗属李某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供养直属亲属救济费属于社保基金支付范畴,李某诉讼主体错误。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社会保险基金项下支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中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
但目前社保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只有在工亡的情况下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对于在职或退休职工死亡的,由于没有具体政策文件要求,因此社保基金暂时不予支付。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基于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手续通常需要通过死亡员工所在单位办理申领手续,且《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决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结合本案中张某有2个未成年子女及一个75岁的母亲,此三人均无经济收入,故判决公司向李某(张某之妻)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268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