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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广告费归业主还是物业公司所有?
来源:作者:时间:2016-09-22
导读
自从挖掘出电梯广告的价值后,小区电梯中广告随处可见。广告投放给小区带来了收益,但是好像从来又没有听物业公司说起这笔收益?也从没有得到这笔收益?
概念解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可知:业主对电梯广告投放有决定权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投放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
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时,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投放广告。
也就是说,小区电梯投放广告的,只有业主作为电梯的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悬挂电梯广告。
电梯广告的收益归业主所有小区内的楼道、电梯等属于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同共有部分。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收益,所以电梯广告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不属于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作为具体事务的执行人,可以事先与业主签订相应合同,享有相关的代理费和劳务费。
参考案例
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小区里,物业公司在小区ab区楼道、大堂和电梯等公共区域,投放了大量广告。广告商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元。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
物业公司辩解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经营权,运营成本每平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不足的部分。
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法院依法判决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物业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解决方法
1. 小区业主可以针对公共区域经营性收益,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
2. 小区业主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对电梯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公司执行具体事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收益分配,并建立其相关的审议制度,对小区内所有利用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进行核算,扣除物业公司的劳务成本,以及公共部分的养护费用,剩下所有的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3. 业主委员会还可以与物业公司事先签订合同,明确共有部分广告的收益归属,及其分配等。
4. 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小区广告收益去向。 如果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