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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履行已过执行时效债务后反悔
来源:作者:时间:2016-09-13
债权人超过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未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债务人在偿还债务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债务人汪某自愿履行自然债务不得援引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为由,判决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汪某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重庆三中法院驳回了汪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汪某以建房为由,向重庆农商行申请借款14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到期后,汪某未偿还借款,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汪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后,农商行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汪某接到复垦宅基地退出补偿费用领取通知单,指定到农商行领取补偿款,汪某与农商行联系,经协商,在扣除汪某借款本金14000元后,剩余部分支付给汪某,后汪某诉至一审法院,以农商行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14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商行对汪某享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因超过了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已不受法律保护,属于自然债权。农商行获得了代发汪某相关补偿款的机会,与汪某就扣取原借款及利息问题进行了协商后,扣取汪某自愿偿还的借款本金,不属于不当得利,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海瑞)
■法官说法■
执行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主张权利,超过时效权利人将不再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法律文书上确定的权利。但是,自然之债赋予了债权人以受领保有权,得以对抗自动给付后又要求返还的债务人,从而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均衡保护。作为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债务人也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按时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