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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坤弘律师评述|对8岁游客遭遇熊猫基地终身禁入惩戒的一点看法
来源:作者:admin123时间:2024-11-11
2024年11月6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10月部分不文明行为通报》。通报了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按情节严重程度针对涉事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一年内禁止入园、五年内禁止入园、终身禁止入园等处罚,同时要求相关游客签署不文明行为告知确认书。其中,一名年仅8岁的游客唐某某赫然出现在终身禁止入园的处罚名单里,此事迅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据该通报称,该名游客系在熊猫基地往大熊猫活动场内扔玩具小熊猫而被处罚。
图片来源网络
针对此事,有观点认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是为了维护规则的严肃性,保障基地的正常秩序。8岁游客被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终身禁入向社会表明了:年龄不是违反规则的理由,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
也有观点认为,对于一个8岁的孩子来说,终身禁入的处罚过于严苛,可能孩子甚至都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处罚的目的不在于一定要给违反规则的人进行多么严苛的惩罚,而是通过处罚来让人认识到错误,起到一个警示作用。所以即使针对唐某某的不文明行为要给予处罚,也应当考虑到孩子年龄等因素给予适当处罚。
事实上,针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不文明行为,2016年实施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对于实施了此类不文明行为的游客,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会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该通报之所以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一个8岁的孩子,作出如此严苛的处罚是否得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此次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的通告中,唐某某的确有在熊猫基地往大熊猫活动场内扔玩具小熊猫的不文明行为,但唐某某年仅8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从法律层面来说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另据《行政处罚法》及《刑法》有关规定,一个8周岁的未成年人假若实施更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是不予行政处罚也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相较于此事件中的不当行为,按照“举重明轻”的司法原则,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尚不能对未成年人滥用处罚,反而在此事件却太过于苛责一个8岁小孩,对其较轻微的不当行为就课以终身禁入的惩戒,如此做法是有悖法治精神的。
我们认为:首先,8岁的孩子尚处于认知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价值观,对自己行为后果也认识不足。单纯处罚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加强对游客尤其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教育宣传,而不是仅仅依靠处罚来达到管理目的。因此,在实施处罚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教育的作用。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可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认识不足;因此,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都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文明教育,让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文明事,当文明人”。旅游景点也可以通过设置提示牌、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向游客宣传文明参观的重要性,提高游客的文明素质。其次,终身禁入的处罚一个8岁孩子来说是比较沉重的,可能会对其心理产生一定影响,处罚监护人更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在处罚时应当考虑被处罚人的实际情况,处罚是否畸重、处罚是否会给被处罚人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处罚应当合规,但同样也要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