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买食品后发现已过保质期,可否主张十倍赔偿金? - 法学研究 - 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 坤宏法务
您好,欢迎来到四川坤弘律师网!
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 坤宏法务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法学研究 > 超市购买食品后发现已过保质期,...

法学研究

超市购买食品后发现已过保质期,可否主张十倍赔偿金?

来源:作者:时间:2018-02-01

【案情介绍】

2016年2月22日,代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一家生活超市购买了“澳有鲜榨芥花油”三瓶,共计474元,该食品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31日,保质期为24个月。2016年2月24日,代某某向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澳有鲜榨芥花油”。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某生活超市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4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28日,代某某向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属法律禁止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某生活超市公司退还其货款474元,支付赔偿款4740元。该生活超市公司则认为,代某某按照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代某某没有因该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涉案食品是本超市唯一三瓶过期食品,只是一种失误,不存在明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活超市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其销售超过保质期芥花油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该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代某某关于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的主张成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生活超市向代某某退还货款474元,支付赔偿金4740元”的民事判决。

律师说法

食品安全问题是当前公民最关注也最忧心的焦点问题之一。大型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实属不应该之举。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食品内在质量问题当然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必然要求之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然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即使没有因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受到人身损害,也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要求销售者在赔偿损失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何思)



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原创:坤弘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坤弘律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及个人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应注明“来源:坤弘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已注明来源或者未注明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条: 危险驾驶罪!没开车也能构成 下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约定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