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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审理中原告变更诉求要求不准离婚的,该如何处理

来源:作者:时间:2017-01-17

  俗话说“婚姻是一个人的终身大事”,但有些人对此就是不愿意慎重和珍惜,甚至是闪婚闪离的新闻不绝于耳。但是,你们是否听说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开庭时却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不判离婚的事情?

 
【简要案情】

 
  徐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朱某便外出务工,致夫妻两地分居。为此双方经常闹矛盾,2012年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徐某态度突然180度大转弯,要求变更诉求,请求法院不判离婚,弄得整个庭审的人措手不及。问及原因,徐某认为朱某长期在外务工,夫妻聚少离多,通过此次起诉离婚使朱某得以回来,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丈夫朱某同意离婚,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经法院释明,徐某不愿意撤诉。

 
【提出问题】

 
对此,本案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那么本案中徐某变更诉求要求判决不准离婚,实际上是要求法院确认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第8条之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结婚即是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徐某与朱某之间已经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无须再行通过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故,笔者认为,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本案中徐某不同意撤诉,,那么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形式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故法院无法直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系本案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但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同样还要符合前述起诉条件。现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已经不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另,离婚诉讼中,本案中朱某能否提起反诉呢?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离婚诉讼系复合之诉,被告基于同意离婚而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观点非独立的诉求,原因是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的抚养关系、财产关系的处理。本案原告变更不再要求判离的诉求,即能够说明原告对夫妻感情有挽回之心,但是出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伦理的需要,被告即使同意离婚,法院也不准许被告提出的要求离婚请求。

 
【法院裁判】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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