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受伤工人可不经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工伤赔偿案例 - 法学研究 - 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 坤宏法务
您好,欢迎来到四川坤弘律师网!
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 坤宏法务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法学研究 > 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受伤工人可不...

法学研究

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受伤工人可不经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工伤赔偿案例

来源:作者:时间:2016-08-29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

 

被告一: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某某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某项目建设工程,后该公司将其中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王某某,并于2014125日签订《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41222日王某某招用周某某,并安排周某某进入工地施工,周某某不慎从梯子上跌落受伤。后周某某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工伤八级伤残。20164月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赔偿其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相关工伤赔偿待遇共计21万余元,王某某对该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某,王某某又招用周某某为实际施工人,周某某虽然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周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判决: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周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1万余元,王某某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以上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意见:

 

一、该案例改变了之前部份法院对建筑工地的私人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受伤后,直接认定受伤工人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标准。不再直接认定受伤工人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判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与私人包工头按工伤标准对受伤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标准与之前法院的裁判标准相比较,对受伤工人获得的赔偿来说没有任何影响,但本案所确定的裁判标准大大降低了受伤工人的维权成本。受伤工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经一审诉讼,最多二审终审即结束,不再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诉讼,以及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等复杂、繁琐的程序。本案的裁判标准不但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还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二、劳动者在受伤后是否能获得工伤待遇赔偿,还取决于受伤的事实能否有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建议劳动者在受伤后应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尽快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上一条: 医疗纠纷案 下一条: 银行卡异地被盗刷怎么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