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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对9岁女童“替父偿债”被限制高消费一案的评析

来源:作者:admin1234时间:2020-12-16

   近日,河南郑州一位9岁女童被法院判决“替父偿债”并限制高消费的新闻,受到舆论广泛关注。一时间,“父债子偿”、“未成年人成老赖”、“法律与情理”等话题引发人们的热议。

[热点]对9岁女童“替父偿债”被限制高消费一案的评析

   但实际案情并非几个博人眼球的关键词那般简单。据报道,2012年,女童陈蔓(化名)的父亲由于欠了赌债,急于卖房,于是将家中房产以5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王某,卖房遭到了他妻子的强烈反对,故而杀害了妻子以及岳母,之后归案被判处死刑。而房子也已交付王某并出租至今。今年,当地法院最终判决2012年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陈蔓归还55万元卖房款,王某归还房产。在判决执行中,陈蔓因为无力还款,先后两次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当时房屋买卖的实情,判定转让合同无效,既符合法律,也合乎情理。法院判令合同无效,意味着价值数百万的房屋仍然归属于陈蔓,即便现在房屋因出租仍未收回,但陈蔓作为房屋继受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与之相应,陈蔓享有继承房产权属的同时,在未超过继承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父亲)生前的债务,既符合继承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这显然与人们日常认知中的“父债子偿”不能混为一谈。
   至于陈蔓因无力偿还55万元债务而被限制高消费,也不能片面理解为就此贴上了“老赖”的标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却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排除性规定。也即是说,老百姓通常所指的“老赖”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高名单是有所区别的,限制高消费不代表就是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只对陈蔓发出了限高令,笔者估计法院的目的也是为了兼顾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预防陈蔓的监护人利用陈蔓的财产过度消费以逃废债务,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
   当然,限高的前提是被限制人首先应具备高消费的可能或高消费的能力,而结合本案实情,陈蔓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处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生活方面的简单事务,并不具备参与高消费活动的行为能力和可能性,因此对其限高意义不大;其次,从限高规定的立法旨意来看,限高的目的应当是针对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的人,法院在发布限高令时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是否具有消极履行、抗拒履行等情节,但一个9岁女童显然不存在逃避执行的主观和客观可能,对其限高与立法本意不符;另一方面,讼争房屋至今仍未收回,债权人王某同样也未对等的履行判决义务(归还房屋),在这种情形下只片面强调陈蔓一方的债务履行责任而发布限高令,也略失公允。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发布限高令,虽然在法律适用层面并无不当,但是否必须采取限高的方式,却有待商榷。法院完全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措施如成年后恢复执行、查封冻结其财产、房屋未归还期间所收租金冲抵债务本息等方式维护债权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 曹帅 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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