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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原创】坤弘律师:对电影院不提供3D眼镜的合法性分析

来源:作者:时间:2019-06-03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发声,认为该行为是“霸王条款”。


   3D影片必得通过3D眼镜观看,方得以最大程度实现影片的视觉效果,给人以视觉享受,达到最佳的观影体验。观之目前电影院关于3D眼镜的提供情形,可分为如下三种:一是影院免费提供;二是影院既免费提供也单独售卖;三是需自带或在影院共享租赁,租赁费用为普通的眼镜使用4小时收费1.5元,儿童眼镜或者夹片使用4小时收费2元。


   电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大多基于几下几点考虑:一是卫生原因。3D眼镜的清洗、消毒一般是集中进行,因此当天的电影,用的眼镜往往是别的顾客用过的;二是成本压力。3D眼镜从收发到清洗、消毒再到日常护理,费时费力,需要配备人员进行管理,配备专门的清洗机、吹镜机、眼镜震荡机等设备,以及装眼镜的一次性塑封袋等材料;三是人为损耗高。顾客暴力拆叠、乱扔乱放等不爱惜3D眼镜的行为,大大降低了眼镜的重复使用率,增加了日常磨损。


   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虽然由消费者自带或购买3D眼镜更加清洁、安全,但只要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不论其是要求消费者直接购买或共享租赁,都有强制消费之嫌。影院给出的不提供眼镜原因,从法律上来讲,并不能免除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3D眼镜的义务。在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价格支付票价时,就一并购买了3D观影服务。此时,影院应当依约为消费者提供包括免费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在内的一系列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若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则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违背了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要想让3D眼镜成为影院标配,需双管齐下。一方面应牢抓关键,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外部施压,扭转行业风气;另一方面应辅之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引导,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对商家的不法行为主动说“不”。唯有此,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作者:坤弘律所/范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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