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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演员的诞生》那点事

来源:作者:时间:2018-02-01

    近日,随着浙江卫视《演员的诞生》节目的热播,笔者的朋友罗女士的心情也亦喜亦悲。罗女士是一名普通的电视工作者,近几年由于电影行业的异军突起,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造成巨大冲击,罗女士蒙生了向电影行业“转型”发展的念头。罗女士知道对于一个电视工作者要进入电影行业并非易事,就有了尝试将两者合二为一、融汇一体的想法——在电视综艺节目中加入电影的元素。但具体如何实现呢?


    2013年,罗女士站在一个电影观众的角度思考观众需求,并利用闲暇时间对电影行业进行了充分了解。她发现目前对影视圈的负面评论很多,“演员”这一职业被过分放大、抹黑,但又有多少观众真正了解“演员”呢?于是经过一年的构思创作,《天生演技派》的策划案应酝而生,这是一档演员拼演技、拼实力,为“演员”正名的综艺节目。开始罗女士想找家有意向的电视台合作启用此策划,但始终未能如愿。
    2014年初,浙江卫视面向全国举办“电视节目原创模式大赛”,笔者的朋友罗女士积极报名并将自己《天生演技派》的策划案提交到了浙江卫视,但经层层筛选,策划案并未被采用。
    近期,罗女士偶然观看了浙江卫视播出的《演员的诞生》节目,发现其与自己《天生演技派》的策划案如出一辙。罗女士的心情百感交集,喜的是自己的策划案终于被认可,但同时,罗女士感到疑问的是自己原创的策划怎么摇身一变成了浙江卫视的原创。《演员的诞生》节目中自己的策划内容虽然只是节目成功的一小部分,但自己毕竟付出了智力劳动,理应得到回报。
    无奈之下,笔者陪同罗女士来到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法律问题咨询,坤弘律所知识产权部律师在接受了罗女士的咨询后,对事件进行了大致分析:
    我国目前涉及策划方案被侵权的案件很多,但最终能得到法律支持并胜诉的案件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策划方案以创意和思想为主,相对一般的文学作品而言,其是以主观思想内容为主,同时依据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保护,策划方案很难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学者认为应适用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来主张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诸多障碍。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著作中的思想内容,而是针对思想的表现,策划方案虽与作品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策划方案的最大价值在于创意性,是创造性思想观点的浓缩,主要属于主观思想,而在整个策划方案中能属于思想表现的内容很少,如仅针对这部分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很难体现策划的价值,是无法从真正意义上的对策划方案进行保护的。如采用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商业秘密被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好处、具有适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权利主体应为“经济组织”,而策划方案的创作主体一般为个人,对企业所有的采取保密措施的策划方案适用商业秘密保护应该是可行的,但由于目前大部分策划方案都是个人受委托创作的,在未得到企业采用并实施的情况下,该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空白。现在不少企业公开征集策划方案,然后大部分搁置一边,但过一段时间后又拿出来实施,或将几个方案拼接,改头换面再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侵权者的制裁缺少相关法律依据。
    另外,通过侵犯知识产权的诉求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胜诉率极低,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综艺节目模式,包括规则、流程等不受著作权保护,故这条路很难走通。但罗女士向浙江卫视提交《天生演技派》节目策划方案是应浙江卫视“电视节目原创模式大赛”的邀请,浙江卫视在邀请公告中也明确承诺参赛作品如被使用将给予相应的奖金及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要约邀请,罗女士向浙江卫视提供了自己的策划方案,如果浙江卫视现播出的《演员的诞生》节目是采用了罗女士的策划方案,双方应视为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夹杂着肯定与质疑,褒奖与贬低,《演员的诞生》这档节目播出已接近尾声,笔者提醒:如果您也面临与罗女士一样的苦恼,除了在事发后运用合理的法律手段加以弥补之外,还应在事件发生前便对自己的相关权益进行适当的预防保护,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图片来源网络)(作者:坤弘律所/曹帅)



(责任编辑:曹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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