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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联营合同纠纷

来源:作者:时间:2017-04-05

合肥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合作销售协议,约定合肥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在某港合作打捞沉船铁矿石,由合肥甲公司出资4000万元,上海乙公司负责打捞,打捞后由双方共同合作销售,产生的利润上海公司占70%,合肥公司占30%,双方还约定了上海乙公司占用4000万元期间的利息。合同签订后,合肥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上海乙公司支付了4000万元的合作资金,上海乙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实际进行打捞,并单方陈述已经销售部分,合肥甲公司应分得利润为80万元,合肥甲公司遂要求上海乙公司退还收取了4000万元合作资金,上海乙公司拖延。

合肥甲公司法人经朋友介绍找到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徐成军律师,律师分析涉案数额巨大,处理不妥将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考虑到对方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及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漫长,建议先不通过诉讼方式催收,经当事人多次采取软硬兼施的催收方式收回了3800万元合作资金,对于剩余的200万元及利息经判断不通过诉讼方式无法催收后,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保全了对方公司位于上海的房产等财产。合肥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海乙公司邮寄案件材料,上海乙公司拒收,经查,上海乙公司已经更换了办公地址,新办公地址不明,导致诉讼程序耽搁,经详细分析极致筹划,律师建议当事人务必到上海找到公司的法人,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让其委托人来合肥中院,否则案件将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程序漫长,必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某日,当事人顺利将对方公司的法人及代理人带至合肥中院,经中院法官居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上海乙公司分期支付合肥甲公司合作资金本金200万元,承担占用资金期间利息280万元,支付上海乙公司自认的合作期间的合作销售利润80万元。后,合肥中院根据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制作民事调解书,邮寄至上海乙公司,上海乙公司拒收并致电合肥中院称其已经反悔,不同意在法院达成的调解意见并拒收法律文书。

日前,考虑到异地执行的程序复杂,徐律师已代理当事人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经着手对上海乙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案件分析:

一、谨慎诉讼。诉讼有时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贸然诉讼会导致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长达数年的诉讼的案例数不胜数,打到公司破产的诉讼案例也并不少见,特别是标的额巨大,可能涉及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诉讼更应慎之又慎,作为这类案件的代理律师更应审时度势,而不能仅想到收取代理费,完成诉讼程序,要以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灵活对待。

二、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目前中国的执行措施虽在逐步加强,但执行率仍然很低,对于较大一些的讼诉,诉讼中有可保全财产的,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较长的诉讼程序经过后,对方的财产已转移或被其他当事人保全,造成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公告送达诉讼程序。每次公告送达需要经过60日,包含公告送达传票、公告送达判决两次,加上法院与报社的对接时间,会造成较长的时间浪费,且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增加了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时间成本。

四、调解。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可凭调解书申请执行,但比判决书有多处好处,比如一审判决不服方可上诉,调解书不可,调解比判决更快,友好双方当事人关系,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法律关系错误等还有可能败诉,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调解结案有时更能体现代理律师的超强法律技能与过人智慧。

五、异地执行。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考虑到执行的方便,可选择执行法院。


结语:律师服务水平高低现实存在,选择适合代理自己案件的律师,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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