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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不定期租赁合同之解除
来源:作者:时间:2016-06-15
【案情介绍】
潘女士在某小区购置了一套门面房,原本打算自己经营面包房的,可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能如愿开起面包房,于是乎,潘女士决定将该门面房出租给赵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潘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赵先生,租期为四年,月租金为人民币1万元。四年后,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赵先生想要继续租赁,潘女士也没有收回该门面房的打算,但双方并未就此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时间就这么又过了一年,潘女士要与人合作经营,想要收回出租给赵先生的门面房,即要解除其与赵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而且要求赵先生支付自当年1月1日起至交付门面房之日止的租金。可赵先生却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对于当年的租金,其应在当年年底前支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潘女士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支付租金是没有道理的,故不同意对方的要求。后潘女士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成都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潘女士与赵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赵先生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而且潘女士也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此时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那么,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潘女士和赵先生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法院支持潘女士要求解除与赵先生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