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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娃娃已经两周没去上课”,家长反映儿子玩密室逃脱眼睛被激光灼伤,要求赔偿8万余元,商家称设备都是总部提供,多方回应
来源:作者:admin123时间:2026-05-13
日前,市民周先生拨打成都日报党报热线962211反映,自己12岁的儿子周华(化名)在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茂业天地商场内的“未来星超级小侦探”(下文简称超级小侦探)玩密室逃脱时,被机关激光灼伤左眼,导致视网膜受损,且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周先生称,经多家医院检查该损伤医学上一般认为不可逆。
5月11日—12日,记者先后采访了周先生和涉事商家负责人王老板,周先生表示虽然双流区文旅局已对涉事商家进行了查处,但商家并没有作出任何赔偿,他准备将商家诉至法院。而王老板则表示自己只是加盟商,所有的器材均由总部提供,若有专业的伤情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实是由店内激光造成的,他可以协助周先生起诉总部。
事发至今1个月,双方仍未就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市民声音
左眼视网膜受损不可逆
商家态度冷漠未道歉
店内监控截图显示激光打在了周华左眼
“4月12日,我儿子去店里玩时左眼被激光射到,当时还正常。”周先生告诉记者,儿子周华今年12岁,当天并没有觉得不适,但4月13日下午放学后觉得眼睛不舒服,好像有灰块,当天晚上周先生便带孩子去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看了急诊。
店内的激光器
4月14日,周先生来到超级小侦探门店查看监控,并与负责人王老板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周先生发现店内的激光器上面明确写着“LASER RADIATION-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激光辐射,眼睛切勿直视)”,随后他上网查询发现该激光器是工业级别激光器,危险性大,激光器周围也没有警示标识。
激光器上的标识
同日下午,周先生带着孩子和王老板一起去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就诊,经诊断,确定为左眼黄斑区视网膜受损,视物有灰块,视野缺失。周先生称,该伤情医学上一般认为不可逆,且若后续恶化,还可能导致灰块扩大、视力下降等情况,“医生告诉我们孩子眼睛受损是激光光源导致的,当时王老板也在场,对医生的诊断也没有意见。”
诊断结果
然而,当周先生提出双方可以签订一份责任主体协议时,王老板表示拒绝,并称这不是商家的责任。周先生拟定的协议书中,要求涉事商家先一次性支付本次事故赔偿金81129.14元,并指出后续所有相关费用也需实报实销,若伤情加重并与本次灼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家长有权继续追偿全部后续费用,商家不得拒绝。
周先生拟定的协议书
在这之后,周先生给王老板发了多条微信消息要求协商解决问题,根据他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王老板均未回复。
周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
“事发后,娃娃已经两周没去学校上课。”周先生向记者表示,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商家不承担责任、不垫付一分钱医疗费,甚至一声道歉都没有。4月16日,周先生通过12345热线实名投诉举报了该商家,主要诉求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查处,要求文旅局对商家非法使用工业级别激光器、现场无任何安全提示标识、全程未给未成年人佩戴安全防护道具等问题进行依法查处和整改;二是要求商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周先生在12345热线的投诉截图
4月22日,双流区文旅局回复称将依法依规对商家进行规范处理,并告知周先生,商家拒绝参加现场协商,建议周先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周先生表示,事发后自己身心俱疲,更担心的是其他孩子也受到伤害,“超级小侦探是一家连锁店,仅仅在成都就有好几处门店,其激光器机关安全隐患极大。”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商家已将激光器拆除,仍在正常经营,就赔偿问题,周先生准备将该商家诉至法院。
商家回应
设备全部来自总部
从未出现过类似情况
5月11日,记者联系到“未来星超级小侦探”店的负责人王老板。
涉事商家店面
王老板表示,自己是加盟商,店内所有游乐设备均由总部提供。关于周先生质疑的“工业级别激光器”,王老板予以否认。他表示店内使用的为舞台激光模组,与婚庆、演出等场所使用的舞台激光类似,并非工业级别激光,“我了解到的是全国多家连锁店都是一样的,没哪个小孩因为激光受过伤害。”
王老板称,店内的监控显示,事发时周先生的儿子只是被激光扫到“点了一下,差不多两三秒”,随后就继续正常游玩,没有当场表现出明显不适。他还提到,店员当时曾注意到周先生的儿子戴着眼镜,主动询问过“弟弟你的眼睛是不是有问题哦”,提醒其注意安全。
对于周华为何等到4月14日才就医,王先生也质疑:“中间隔了两天,可能发生很多事情。”王先生告诉记者,在协商时,他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儿童的关怀,愿意将前期的医疗检查费用先行垫付,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应与门店无关,周先生没有接受这一方案。
“我已经跟他说了,你该走程序走法律程序。法律是最公平的,该哪个人承担就哪个人承担。”王老板表示,周先生如果坚持认定是店内激光器导致伤害,可以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看伤是新伤还是老伤,是什么时间造成的,如果鉴定结果能证明周华的伤是激光器灼伤的,他愿意配合周先生起诉总部,由总部进行赔付。
针对此事,记者于5月12日联系到该商家总部即贵州童探游艺娱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部分密室逃脱主题场景确实会使用激光器,但自2023年品牌创立以来,从未发生过类似周华被灼伤眼睛的情况。
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道:“激光器是我们模仿特工题材影视作品所设计的机关。玩家在某个环节触发机关后,会出现激光束。玩家需要像特工一样躲开这些激光,才能继续触发下一个机关。激光是从上往下打出的,不会引导孩子盯着看,玩家应该躲避激光束。”当记者问及激光器的使用规范及具体型号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
律师解读
若孩子眼睛是被激光器灼伤
经营者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儿童游乐场所安装激光器导致有人因此受到伤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5月12日,记者采访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徐成雪律师对此作出法律解读。
“本次事件中,如果该儿童眼睛受伤确属游乐场所激光器造成,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经营者存在激光器照射范围设置不合理、无危险警示标志、未配备安全护具等过错因素,未恰当尽到安保义务,则经营者须承担侵权责任。”徐成雪律师表示,特别是对于儿童游乐场所,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认定经营者是否恰当履行相关安保义务应当更严苛。当然,如果受害人一方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则应自担一部分责任。
徐成雪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及《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本次事件中,若该儿童眼睛受损后果确由激光器造成,该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其未履行安保义务的过错程度承担全部或部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医疗费、后续医疗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若导致残疾的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针对王老板表示自己只是加盟商,设备均由总部提供,赔偿责任也应由总部承担的观点。徐成雪律师分析道,按《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游乐场所经营者也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应当作为涉嫌侵权的主体,受害人一方仅需向其追责即可。当然,受害人在起诉追责游乐场所经营者的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总部有过错,也可以尝试将总部一并追加为责任主体,至于总部是否共同承担或按比例分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以司法机关判令为准。
此外,若受害人只追责加盟商,加盟商被判令赔偿,而总部确有过错或违约违规行为的,比如向加盟商提供不合格不合规、不符合游乐场所安全要求的激光器,加盟文件对激光器等设施设备的安装设置要求中存在安全风险以及忽略防范措施等情形,加盟商可以另行起诉总部追偿其相应损失。
来源 | 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