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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识不得夸大宣传

来源:作者:时间:2017-07-03

商品标识不得夸大宣传

2016年4月14日,刘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精华焗发霜一盒,价格46.40元。该产品标称“行业首家”、“创新植物安全科技”、“上海市著名商标”、“创新桑丝染发科技”、“多次染发后也能彻底保护秀发免受伤害”等用语。

刘先生认为,该产品违法标注了违禁语,某商场销售该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刘先生向消委会投诉,要求该商场按消法中欺诈条款索赔未果,遂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商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用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商场销售的诉争产品包装存在贬低产品竞争对手、对产品成分表述不实、暗示产品存在一定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存在虚假宣传的成分。据此,法院对刘先生要求退还货款46.40元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也不得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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