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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家暴受害方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来源:作者:时间:2017-02-23
【案情】
李某、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初登记结婚,并于一年后生育儿子小李。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沈某多次以李某对其实施家暴为由报警。
2014年6月底,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及肢体冲突,沈某被李某打伤并再次报警,随后被送入医院就诊治疗。当日,李某写下保证书一份,保证今后不再打沈某。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
后来,李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小李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沈某到庭后表示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李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由其抚养婚生子小李。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沈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据此判令李某赔偿沈某1.5万元,且婚生子小李由沈某抚养。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某、沈某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沈某为此多次报警,另结合李某曾因殴打沈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的事实,应认定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家暴行为,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对沈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李某作为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