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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认定

来源:作者:时间:2016-12-12

   被告人2014年10月8日与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XXX旅行社有限公司XX服务网点于2014年11月11日成立,系该网点负责人。
   2014年7月,X某、XX某认识被告人后向其投资旅游项目,从2014年9月起,被告人开始以虚构旅游发团,并许诺给予高额利息的方式骗取钟某等多名被害人投资旅行团业务。2015年1月起,被告人谎称有马尔代夫、越南、欧洲、斯里兰卡四条线路的包机授权骗取被害人向其投资旅游包机业务。2015年6月,被告人在未能如期支付许诺给被害人的高额利息后,又虚构美国旅行团有人员伤亡需赔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并向钟素华等人出具其伪造的包机授权合同、已缴纳包机款的收据、旅游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虚假材料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所骗款项除少数用于支付其向被害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外,大部分被其挥霍耗用。2015年6月26日,被害人因发现被骗将被告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截至案发,被告人共骗取被害人X某、XX某、X1某、X2某、X3某、X4、X5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802667元,具体金额如下:X某6081598元,XX某2800937元,X1某4699122元,X2某122850元,X3某248000元,X4某1723460元,X5某126700元。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从事旅游业务的身份,虚构旅行团、旅游包机项目需资金及旅行团死人需赔偿的事由,伪造包机授权合同、旅游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虚假材料,以给予高额利息为回报骗取多名被害人向其投资及借款14802667元,并将上述款项予以个人挥霍耗用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心得:诈骗罪的认定,第一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被害人的错误意识;第三,被害人是否交出钱款系认定既遂、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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