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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反悔能否撤销?

来源:作者:时间:2016-08-12

  案情简介:

  张某与鄢某于201005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9月生育一子鄢某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9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 于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某小区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鄢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鄢某所有。20151月,张某起诉 至**区人民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鄢某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鄢某某,目前还处于张某、鄢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鄢某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鄢某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鄢某某,正是因为张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鄢某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律师分析认为: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是否意味着夫妻双方均可以在财产权利未转 移到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前主张撤销呢?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 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 为,不利于和谐稳定,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因此,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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